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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科研课题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日期:2015-04-22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课题间接费用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间接经费使用的通知》(条财字〔201316号)以及其他国家、地方科技经费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研究院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直接提取的间接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 

  (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项目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其中,绩效支出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5%核定。 

  总额核定的计算公式详见附件1 

  (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核定。其中,绩效支出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 5%核定。 

  (三)中国科学院院级项目间接费用按照课题财政经费预算的20%核定。 

  (四)其他国家、地方科技专项项目的间接费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比例编制。 

  各类科研项目在预算间接费用时不得低于上述比例,也不得不预算间接费用。 

  第五条 科技项目间接费用按规定核定总额后,一般应由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所占课题专项经费的比例分配。若课题组另有约定的,应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约定执行。间接费用的分配应当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 

  (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项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等其他重大项目在科研经费到位时,一般按照到位经费的比例提取(扣除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间接费用部分);其他课题在每年度终了按照当年实际到位经费的核定比例计提。 

  (二)批复的间接费用总额低于研究院核定部分,需用所属课题组横向课题经费补足。 

  (三)间接费用直接提取的额度应不大于批复的间接费用预算数。直接提取的额度小于课题预算数的部分,研究所不再统筹,允许课题组以直接支付的方式列支属于间接费用的支出,如办公费等。 

  (四)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间接费用由中国科学院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中的预算金额直接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由单位按照管理要求统筹使用。 

  第七条 间接费用的使用 

  研究院提取的间接费用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弥补管理费支出 

  研究院提取的间接费用优先用于补偿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管理部门人员费、日常运行费等。 

  (二)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纳入研究院的绩效考核体系,在对科研团队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核定的比例由研究院统筹安排。 

  (三)科研发展业务费 

  根据研究院发展需要,间接费用用于固定资产运行维护、科研人员聘用、项目组织实施及验收等其它与科研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间接费用的管理 

  财务资产部负责间接费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完成间接费用的预算申报。 

  科技发展部负责指导科研课题的申报、执行、验收过程管理协同财务资产部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课题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科研团队绩效考核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和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