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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日期:2015-04-22

  为促进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宁波工研院”)的科技创新工作,保障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国科学院研究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工研院的员工与学生(包括全职人员、流动人员、在学研究生、博士后等)。鼓励相关人员从事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在宁波工研院立项或利用宁波工研院条件(包括科研平台、实验场所、图书资料等)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宁波工研院(或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的国内外专利申请或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非专利技术成果,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宁波工研院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通过技术成果的应用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合作转化: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包括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二)自主转化:员工或学生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三)合作开发并转化:前期有投入,项目处于研发或未启动研发阶段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合作,合作后形成的科技成果按前期约定的要求实施转移转化。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不经营、不控股”原则。除了自主转化方式外,经宁波工研院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在企业中占有股份,但不得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宁波工研院与项目团队成员及其直接利益关系人所占公司股份不得相对控股(指在公司所有股东中所占份额最大的股份);除派出人员外,相关人员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但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其他经营管理活动; 

  (二)“技术成熟后再转化”原则。科技成果应在成果鉴定或技术成熟度的内部评估后进行合作转,合作开发并转化的项目在合作开发阶段完成后进行技术鉴定。 

  (三)“提高转化成效,注重后续扶持”原则。科技成果转化后所组建的企业,除自主转化外,宁波工研院根据项目在产业化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派出若干科研人员到合作企业中工作,协助企业实施产业化。并在项目申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产品检测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常务办公会作为宁波工研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全院的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定。 

  第六条 所地合作与技术转移办公室(以下简称“转移办”)具体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科技成果的整理、宣传、推介等; 

  (二)负责科技成果的前期策划、组织洽谈; 

  (三)负责提出合作方案,起草合作协议,初步审核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常务办公会汇报; 

  (四)跟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第七条 知识产权部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重要参与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科技成果技术披露、评估、知识产权约定; 

  (二)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报备工作; 

  (三)指导与科技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协助办理专利备案登记相关手续; 

  (四)负责对参股企业的监督与后续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技发展部提供与科技成果相关的科研进展及项目情况、成果鉴定、申报科技奖项等工作,参与审核收益分配方案,指导保密工作; 

  第九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成本核算,参与审核收益分配方案,办理奖励发放手续。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派遣人员和自主创业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办理派遣人员协议,并协助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团队(课题组,包括成果完成人与实施人)享有在职务研究成果上署名、申报科技奖项、享有收益分配等权利;是转移转化工作的主要参与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相关材料提供、宣传、对外发布、技术披露、合作方案、协助起草协议、成果鉴定、审批报备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所在部门(事业部、工程实验室或新所,简称“所在部门”)负责审核合作内容、合作模式、收益分配、协助办理技术披露、成果鉴定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应配合做好技术披露的相关工作,具体参照《技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知识产权部牵头做好成果的技术成熟度与技术价值的评估工作。需要进行成果鉴定的,由科技发展部会同成果所在部门,委托第三方有成果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项目团队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并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转移办会同所在部门、知识产权部提出拟采取的合作方式及初步的合作方案;并牵头相关部门与拟实施转移转化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务谈判,形成合作意向后,报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除以下转移转化事项外,其它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转移办提交常务办公会讨论决定: 

  (一)以专有技术或专利纯许可(不含技术入股),且金额在800万(含)以内的项目; 

  (二)一般性的专利转让且转让金额在100万(含)以内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团队负责人代表宁波工研院与合作方在协议上签字,必要时可以委托院领导或团队其他成员签订相关协议。合作单位需要以项目委托开发形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团队负责起草项目开发合同及相关备忘录,转移办负责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在职人员离岗创业。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其人事关系两年内可保留。期间由创办企业或创业者本人将相关费用每年一次性支付给宁波工研院代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对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注册的相关独资或相对控股的企业,相关在职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做好自主选择(离岗创业或股份改制)并办理好相应的手续。 

  第十八条 宁波工研院人员自主转化科技成果,创业团队应在公司注册前与宁波工研院签订协议,明确利益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条件利用、人事关系、股份、机制等内容。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不同的转移转化方式,宁波工研院给予项目团队成员(包括成果完成人与实施人)一定比例的收益分配奖励。本办法中的“收益”是指许可费、转让费、入门费、产品提成、股权以及其他与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后续研发费和团队运行费应视作研发费用不予分配。 

  第二十条 成果转移转化后所得现金收益部分及股权收益所得现金部分一律先进入宁波工研院的帐户,到帐后,再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个人所得奖励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转移办负责受理项目团队提出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并会同知识产权部、财务资产部、科技发展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常务办公会审定。财务资产部负责常务办公决议的执行,并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团队科研项目的正常运行前提下,方可执行相关转移转化奖励方案,有借款未还清、处于赤字运行的团队,现金收益暂不分配。 

  第二十三条 团队在组建一年内(按团队负责人入所起计算)实施合作转化的,可以将所得净收益按项目团队(包括成果完成人与实施人)、所在部门(事业部、工程实验室或新所)、宁波工研院(中科院宁波材料所)以60%20%20%的比例分配。净收益指扣除成本后的转移转化收益。成本指团队从组建到转移转化时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折旧、人力成本、实验支出、水电房租等。(对合作开发并转让的技术开发,在团队组建一年内完成技术开发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以许可使用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所得收益按项目团队、所在部门及宁波工研院50%25%25%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五条 除第23条、第24条规定之外的,以合作转化或合作开发并转化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所得收益按项目团队、所在部门、宁波工研院40%30%30%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六条 为了鼓励外来人才携成果加入宁波工研院,并在入所时进行书面登记,其成果在一年内成功实施合作转化的,收益分配时,先按到位收益的5 - 10% 作为额外奖励。其余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奖励。对于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事宜,在经过院务会同意后,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入股获得的团队股权部分,由宁波工研院代持个人股份。如果合作方有股权奖励或赠与给项目团队成员的,项目团队成员不再分配宁波工研院持有的股权收益。 

  第二十八条 为了确保转化工作的顺利实施,分配收益按照“到位经费、分期兑现”的原则进行,先按到位经费的20%进行分配;待项目验收通过且全部经费到位后,按到位经费的40%进行分配;项目验收后实施一年且企业满意,按到位经费的40%进行分配。宁波工研院对未通过验收或有赔偿要求的转移转化项目,未分配收益将不予分配。 

  第二十九条 经院常务办公会同意后,在最后30%奖励实施过程中,再从宁波工研院及所在部门各自所得收益中拿出10-20%的收益,对项目组主要完成人进行额外奖励。 

  第三十条 宁波工研院及所在部门的所得收益可用于非项目直接贡献者的奖励。所在部门奖励分配须在项目验收后一年且企业满意并经院务会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团队的内部分配方案要体现贡献大小原则,内部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经所在部门审核报转移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宁波工研院持股的企业成立五年内,宁波工研院可适时转让或减持所持股权。股权转让或减持应按照国家、中科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团队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鼓励技术骨干在5年以内按照第三方评估价收购宁波工研院所持有的股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具体由知识产权部负责组织。涉及国家机密的科技成果,应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后再行实施。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相关参与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任何欺骗舞弊行为造成损失的,宁波工研院有权收回所有已发放的各种收益,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因合同纠纷所造成的损失由先关责任人自行承担。在宁波工研院处理合同纠纷时,相关人员不积极配合,导致宁波工研院遭受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携成果入职的人员,必须处理好与原所在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关系。如果发生原所在单位或第三方提出侵权诉讼或投诉,由其本人负责处理;如果因此给宁波工研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宁波工研院将向其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宁波工研院员工或学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未经过宁波工研院同意,利用职务研究成果与他人合作或自主转化成果; 

  (二)私自泄露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及转化价格等商业秘密; 

  (三)未经宁波工研院同意,与拟合作方先行启动实质性合作; 

  (四)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同第三方开展与原成果转移转化合同有冲突的合作或者透露相关技术商业秘密; 

  (五)未经宁波工研院同意,实质性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六)未经宁波工研院同意,私自将职务发明作为个人发明进行专利申报。 

  如果出现以上情形,宁波工研院将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辞退或开除),并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相关人员离职后或毕业后,按照本办法可以享受的利益分配应继续予以保留。在离职或毕业后三年内未提出分配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如果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其他与本办法条款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转移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科材字[200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