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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全国人大代表黄政仁:加大对科创型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构建持续高效多元创新驱动发展新局面
作者:,日期:2022-03-08

  本报记者 李洋

  “小微型企业是产业创新活力的重要源头,从近几年的经济数据来看,其发展十分迅速,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约70%的专利发明和80%的就业机会,占市场主体的90%以上。其中,科创型小微企业对产业创新引领更具重要性,因此,科创型小微企业的发展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所所长黄政仁对记者表示。

  黄政仁在调研中发现,目前,科创型小微企业发展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

  “由于对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不同,各地在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黄政仁举例说,目前,对小微企业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工信部提出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结合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进行划分。还有税务部门提出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依据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小微企业的标准划分,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中对小微企业的界定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但是某些城市提出扶持的小微企业是当年实际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亿元的企业,或被评为国家级、省级“隐形冠军”“单项冠军”的企业才予以奖励。

  与此同时,黄政仁表示,对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政策精准度不够,效果发挥存在提升空间。目前虽然对于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减税的组合政策已经开始实施,但税收优惠主要是集中在事后优惠,即对经营成果进行优惠,科技型初创小微企业在短期内税收优惠带来的净利润增加不明显,从而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有效促使其增加研发投入。

  此外,他还表示,科创型小微企业在发展早中期,资金实力单薄、融资能力弱,缺乏购买先进仪器设备的能力,一定程度限制了创新活动的开展;同时,由于部分区域创新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尚不完善,且创新资源跨区域共享流动还有政策障碍,导致科创型小微企业在利用外部创新资源时受到了限制;科技型小微企业一般都是轻资产公司,无形资产居多,资产结构中可抵押物不足,获贷能力较弱且融资成本较高。

  为进一步促进科创型小微企业发展,今年全国两会,黄政仁建议:

  一是统一科创型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建立长效税收机制,实现短期和长期扶持政策相结合。税收优惠政策是普惠性政策措施的一种,应建立长效稳定的对科技型创新企业更优的降税减负优惠支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稳步成长;

  “一般而言,延续到3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往往发展后劲更足,更需要政策的支持。促进科创型小微企业成长,需要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范围,使税收优惠延展到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同时,可以实行累退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阶段给予的扶持政策有所区分。”黄政仁说。

  二是尽快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制度框架;区分金融机构和科创小微企业层级,提高融资服务匹配度和融资效率;改革金融机构单一信用评价体系,改变固定资产仍是主要信用抵押物的现状。进一步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职责定位是聚焦小微企业,尤其是科创型小微企业,且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模式,取消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降低有政府融资担保的科创型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整合各类财政支持和奖补资金充实担保基金,鼓励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捐资,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银担合作。

  针对科创型小微企业融资需要,全面创新改革银行传统的资信评价体系、服务产品开发等,探索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创型小微企业融资评价体系,建立科创型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授权专属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

  三是建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适当扩大免税主体范围,将科创型小微企业纳入免税范围,免征或按一定比例减征进口关税,为小微型开创企业建设高水平的创新装备平台提供支持。

  四是建议对创新型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一定幅度的退税政策。对创新型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一定幅度的退税政策,事实上是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有利于激励高水平科研人员和科创型企业管理人员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科技创新活动中。

  (原文发布于2022年3月8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hightech.com/html/hotnews/zhuanfang/2022/0307/5630769.html